【投资指南】墨西哥劳动合同与罢工

2019年06月28日  来源:Neal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由含一个或多个工人的工会和一个或多个雇主之间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套适用于一个或多个劳动场所的雇佣体系。

为了能够有效的被执行,集体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至劳动局并存档(该劳动局对雇主所从事的生产活动有管理权)。



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必须(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双方的常住地址;

2)劳动场所;

3)合同期限;

4)节假日及假期;

5)工资标准;

6)上下班时间;

7)培训制度;

8)根据劳动法规定成立的联合会的相关制度;

9)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的相关条款。




集体合同需要每年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每2年对其它内容进行修正。如果工会要对工资进行复核,必须在集体合同到期前的30天向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其它内容的复核需在集体合同到期前的60天提出申请。如果劳资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工会依法可以进行罢工。


罢工



罢工的定义是由工人们联合起来进行的临时中断工作的行为。



罢工的目的仅限于:


1)协调劳资双方的权益;

2)从雇主那里争取“可执行”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以及每年的修正;

3)从雇主那里争取“非可执行”集体合同的有效执行,以及每年的修正;

4)要求雇主遵守现有的集体合同;

5)要求雇主遵守利润分享义务;

6)声援其他发生的罢工。



如果工会向劳动局提出罢工诉求,必须在罢工前6天说明罢工的原因并明确停止工作的期限。

劳动局必须在罢工之前安排调解听证会并鼓励劳资双方达成和解;如果未达成和解,工会可以进行罢工。罢工一旦开始,雇主不能采取限制行动,而且任何人不得跨过设置的警戒线。当然在罢工期间,雇员们不得进入雇主的营业场所。



如果在罢工开始后72小时内出现以下情形的,雇主有权要求劳动局裁决该罢工是非法的:


1)进行罢工的大多数工人并非雇主工厂里工人;

2)罢工的目的不符合上文所述;

3)工会未能按照上述程序组织罢工。



劳动局在收到雇主的诉求后,必须向工会提供机会进行申辩,并组织一次听证会,双方在听证会上将提出各自的证据。如果雇主的诉求是以进行罢工的大多数工人并非雇主工厂里工人为由,认为罢工是非法的,那么劳动局必须组织一次投票,所有雇员将通过投票表达他们是否支持本次罢工。


集体暂时歇业

劳动法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关系可暂停。


1)不可抗力;

2)雇主的生理或心理疾病,或者死亡(当雇主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一个公司时)导致的停工;

3)由于雇主的原因导致的生产所需原材料短缺;

4)由于经济形势和市场大环境的原因导致的产品过剩;

5)无法承受的剥削(这种情况仅限于采矿业);

6)资金短缺并无法获得资金继续进行正常的运营;

7)由于政府资金的短缺,导致政府聘请的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局等相关权威部门可以为雇员评估补偿金,目的是为了帮助雇员在停工期间去找新的工作(当然是在这个停工是被劳动局批准的情况下),该补偿金最高可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



每六个月,工会或工人可以要求劳动局核查导致停工的那些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如果停工的原因不存在了,劳动局将要求在一定期限(30天)内恢复生产经营。如果雇主未能在此期限内恢复运营,根据劳动法就劳动关系终止的规定,雇员将有权获得强制性的遣散费。


劳动关系集体终止

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劳动关系终止的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可能直接导致公司关停或者裁员,详情如下:


1)不可抗力;

2)雇主的生理或心理疾病,或者死亡(当雇主是一个自然人,而不是一个公司时)导致无法继续运营下去;

3)该公司显无力继续运营;

4)矿产资源的枯竭导致无法继续挖掘(特指采矿业);

5)生产所需原材料的短缺导致矿产无法继续开采;

6)公司宣布合法破产必须关闭。



根据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劳动法规定了不同的终止程序:

1)需向劳动局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通知函,并获得劳动局的批准;

2)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雇主必须获得劳动局的授权;

3)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前,雇主要按照经济性质的集体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发生集体劳动关系终止,雇员有权按照如下情况获得遣散费:


1)截止到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按比例应支付给雇员的福利(如圣诞节奖金、年假、年假补偿金等);

2)服务年限内每年12天的工龄补偿金,按每天两倍于最低日工资的标准计算;

3)3个月的工资,按照综合工资(综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上按比例计算的福利部分)计算;

4)服务年限内每一个完整年给予20天综合工资的补偿金。


“非可执行的”的集体合同

“非可执行的”的集体合同旨在避免工会通过罢工破坏公司的正常运营的潜在风险。


这类合同是合法的,并对双方(公司和工会)都具有约束力,必须遵循与其它任何集体劳动合同相同的流程和手续。该合同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会的秘书长签署并在劳动局备案。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双方必须每年对该合同进行复审。


然而,“可执行的”和“非可执行的”集体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对应的工会通常会积极地代表雇员们与雇主进行谈判以获取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而后者对应的工会不会那么频繁的代表雇员们与雇主讨价还价,雇员们甚至不知道工会的存在。不过随着劳动法的改革,自2012年12月开始,所有的雇主都必须把集体合同公布在该公司明显的位置。


这种情况下,工会不会积极代表雇员,集体合同也不会被严格“执行”,但这不意味着该集体合同是无效的或非法的。在墨西哥的劳动力市场上,这已经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做法了。这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尚未受到雇员或工会的任何质疑,墨西哥劳动局也从未限制过雇主签订“非可执行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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