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四类风险是“一带一路”对外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

2017年06月27日  来源:

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能源、基础设施和产业合作类项目,必须高度重视政治风险、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等四类风险。


在这次“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指出,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500亿美元,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了56个经贸合作区,下一步中国将继续加大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资金支持。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的投资项目,绝大多数是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能源、基础设施和产业合作类项目,如何有效控制风险、确保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和资金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概括起来,“一带一路”重大项目的稳步推进,必须高度重视政治风险、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等四类风险。


政治风险:以政治保险和共同开发民生项目来解决


“一带一路”地区地缘政治关系错综复杂,部分国家政局不稳,根据中信和达信的政治风险评估,“一带一路”约有42.2%的国家具有高度政治风险,全球20个极高风险国家中的4个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中。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与现政府的合作项目,有可能因政权更迭受到影响。如缅甸、乌克兰等国因政府更迭,往往对政敌资产进行打击,尤其是2017年即将举行的多个国际大选可能给海湾和东北亚地区国家带来巨大政治风险。二是涉及国家主权的重大项目极易遭到否决。如高铁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回收期长,且铁路运营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即使所在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或资产抵押,也无法保证这些主权担保承诺在多党政治博弈和政党轮替中不发生违约,墨西哥高铁项目中就曾发生过官方宣布中国铁建中标3天后,在反对党质疑声中,就被取消了。三是国际超大型区域集团联盟对项目的干扰。“一带一路”重要的地理位置和战略价值,是俄罗斯“欧亚联盟”、欧盟“东部伙伴计划”、美国“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等大国战略争夺重点。如匈牙利、塞尔维亚等作为欧盟成员国,受欧盟的影响和制约较大,“匈塞铁路”后期建设可能会受到欧盟方面关于环保和标准兼容方面的刁难等。再如“一带一路”部分国家铁路是按照苏联前时期“宽轨”制定的,俄罗斯、芬兰、蒙古等国的“宽轨联盟”会给中国带来很高的运营成本。


防范政治风险,关键是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着眼风险管理,充分使用政治保险工具。一方面对贷款风险较大的项目,选择政治险和商业险都覆盖的买方信贷保险;另一方面承保机构除选择中国信保之外,可探索选择世界银行隶属下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全面政治保险。二是着眼风险缓释,合理设计运作模式。要摒弃传统的采取性价比优势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和低价竞标的模式,在国外客户能按市场价格和国际商业规则购买的条件下合理承担项目建设、运营技术支持等职责,审慎参与项目运营及提供大额长期贷款,避免承担项目运营的商业风险。三是着眼长远发展,通过共同开发民生项目与当地政府进行利益捆绑。可以在经济走廊重要项目周边共同开发旅游市场和民生项目,以获得当地政府与民众支持,通过利益捆绑巩固当地政府执政的民意基础;通过加强民生项目投入和人文交流,加大项目企业本土化和员工属地化等方式,积极回馈当地社会,争取民众支持。


非传统安全威胁风险:做好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全球多个高风险地带,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势力以及跨境犯罪等非传统安全威胁行为主体,呈“网络化”分散于沿线各国,从国别来看,呈现“中部高、两端低”的特点——中东、南亚和独联体国家较高,东亚和东欧地区较低。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恐怖主义威胁上升。随着“伊斯兰国”的发展壮大,土耳其、伊拉克、巴基斯坦等国面临的恐怖势力上升,其中以“东伊运”为首的恐怖势力不时对我国驻土耳其的机构发出恐怖威胁,策划绑架、劫持中方人员。二是民族宗教等热点问题突出。中东地区民族林立,教派之间关系错综复杂,热点问题层出不穷,地区形势动荡不定。三是战争风险不能完全排除。巴以冲突、乌克兰危机的持续发酵等都有可能引起局部战争。

 

非传统安全威胁普遍都有从萌芽、酝酿到激化的矛盾积聚过程,往往在威胁发生前会表现出许多征兆,可通过加强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来防范此类威胁。一是推动我国安保企业“走出去”。深化情报和安全部门合作,做好安全情报的搜集和研判,通过我国的安保企业,深入开展双边安全合作。探索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有关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恐怖组织。二是增强信息分析和危机预警能力。通过“大数据”工具对获取的情报进行深入挖掘和关联分析,建立健全危机预警机制,提前预判风险。三是定期向我国企业通报安全风险信息。通过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


法律风险:探索以政府间合作与特许经营方式来解决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风险受地缘关系影响很大,从国别法律风险水平看,呈现“东西低、南北高”的特点,即东南亚、中东欧的国别法律风险较小,南亚、中亚以及独联体国家较高。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大多数国家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除新加坡、马来西亚、波兰、捷克等国外,“一带一路”大部分国家,如塔吉克斯坦、柬埔寨、东帝汶、孟加拉国等国法律体系建设相对落后,制度空白较多。二是司法体系与司法执行效率两级分化较为突出。除新加坡、泰国、波兰、匈牙利、土耳其等国外,大多数国家司法独立性、廉洁度、程序保障等司法执法要素难以保障投资的合法权益,法官灵活判决权大,政治干预司法现象较为严重,政府对合同执行不力,法律执行的效率和最终结果难以达到预期。


“一带一路”沿线项目多采用项目融资模式,对于准确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全程监控项目的实施,有效管控法律风险要求更高。有效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关键是要探索政府间合作与特许经营方式:一是在宏观层面推动签订有关政府间协议。推动我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就单个项目政府间协议及有利于保障相关方利益的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积极争取“一带一路”国家提供主权担保。二是在中观层面推动项目所在国修改法律或颁布新法案。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或项目进展涉及法律修改的,应推动修改法律条款,把通过针对本项目的新法案作为项目建设先决条件。三是在微观层面根据法律风险情况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合作模式进行选择。在法律政策比较完善的国家,可考虑采用“公私合营”(PPP)或“基础设施特许权”(BOT)模式,在法律风险大的国家和地区应谨慎选择“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模式,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进度开展工程施工。


金融风险: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工具来防范和化解


“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居多,经济普遍比较落后,资本市场发展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国内经济状况受到国际资源、能源价格波动的严重影响。存在的金融风险包括:一是项目融资中的利率风险。在运用PPP/BOT模式进行项目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二是汇率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属于外汇风险等级偏高国家,币种国际流通性差,汇兑风险大,汇率风险对冲工具缺乏。三是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当地货币难以顺利转换成所需外汇并运出国外,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和其他的对外支付。四是通货膨胀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如2017年4月份乌克兰、伊朗、土耳其通货膨胀率分别高达11.5%、11.2%、10.1%,其中乌克兰2015年通货膨胀率曾高达48.72%。


充分利用现有成熟的金融工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一是防控利率风险。通过固定利率的贷款担保和政府的利率保证等方式抵御利率波动风险,采用多种货币组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开支或收益的结算,防止利率变动对项目投资的冲击,并运用封顶、利率区间、保底等套期保值技术减小利率变化的影响。二是避免汇率风险。除了在PPP/BOT的特许权协议中规定项目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对汇率风险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外,充分利用掉期、远期等金融工具来防范汇率波动的风险。三是冲销外汇不可获得和不可转移风险。通过要求项目所在国政府提供外汇可自由兑换担保,在合同中约定一部分应付款以当地货币结算、另一部分以外国货币结算等措施来降低风险。四是管控通货膨胀风险。在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相应条款,作为以后对价格进行核查的依据,之后再按公认的通货膨胀率进行调价,或相应增加收费,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并在产品购买协议中规定逐步提高价格的条款,以防范通货膨胀带来的投融资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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