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实务】墨西哥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2019年12月13日  来源:可优财商

个人


一般而言,所有在墨西哥拥有永久性住所的个人都被应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如果个人除在墨西哥外同时在其他国家也拥有永久性住所,但该个人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墨西哥境内的,则该个人仍应被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即如果该个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取得的总收入的50%以上于墨西哥境内,或开展其职业活动的重心位于墨西哥境内,则该个人应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

个人因旅游目的而在墨西哥境内短暂居住的房产不应视为在墨西哥拥有永久性住所。

此外,对于墨西哥政府官员及雇员,即使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墨西哥境外,仍应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

个人变更其税收居民身份,成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按照墨西哥所得税法规定),并不意味着其失去墨西哥税收居民身份,除非该国或地区与墨西哥政府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协定(TIEA)。

除另有规定之外,所有拥有墨西哥国籍的个人均被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

相关税法规定:

墨西哥税法(Mexican Tax Code,CFF为西班牙语缩写)第9条

墨西哥税法条例(MexicanTax Code Regulation, RCFF为西班牙语缩写)第5条

行政管理法规2.1.3-2016年墨西哥税收法规(Administratie Regulations, RMF为西班牙语缩写)

墨西哥税收法规(MexicanTax Regulations)附件1-A的技术表6/ CFF (TechnicalSheet No. 6/CFF)


实体


主要管理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墨西哥境内的法人,应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

针对上述这点,如果法人的控制、指导、运营、管理及经济活动的决策制定地点位于墨西哥境内,则认为该法人的主要管理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墨西哥境内。

根据一般定,墨西哥税法并不会将法律安排直接税收居民体,然而也有例外,如于一群人达成一项协议并基于该协议共同行使商合体和合伙的法律安排而言(asociaciones enparticipación),如果个人直接参与法律安排的相关利分配或分担相应损失,前述的一般定不适用。也就是,若该联合或合伙的法律安排是依据墨西哥法律立且其符合墨西哥税法第9条所述假CFF西班牙语缩写),同如果其又在墨西哥行商则该联合体和合伙的法律安排视为墨西哥税收居民。

相关税法规定:

墨西哥税法第9条

墨西哥税法第17-B

墨西哥税法条例第6条

行政法规2.1.3 - 2016年墨西哥税收法规


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墨西哥税法规定某些法律安排比如信托(fideicomisos)不构成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该信托的控制人应被视为税收居民。然而,对于某些法律安排比如联合体及合伙,在满足上述特定条件下,墨西哥税法会将其认定为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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