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3月1日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在国家对境外投资的规范化要求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如何在监管政策下提高境外投资企业合规化经营水平与投融资能力,有效提升境外投资竞争力,这成为对外投资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通过境外投资备案。在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一般将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核准,即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相关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备案需要的材料:投资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境内主体公司的股权架构图、审计报告等。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答:可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答:非企业法人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非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机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境外投资管理范畴,因此不能为其办理备案手续。答:不可以。自然人境外投资不属于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范畴。(自然人在境外为上市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目前由外汇局负责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答:国内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属于商务部管理范畴,可以备案,但应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答:可以。若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8、国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由哪一方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主体为两个以上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9、国内投资主体境外投资参股比例小于10%可以备案吗?10、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答: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企业应通过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答:若地方企业股份占比大,由地方企业在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局(委)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若中央企业股份占比大,由中央企业在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