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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论坛】美墨加协定解读 之原产地货物认定
2020年01月13日 来源:德勤报告
美墨加协定中关于原产地货物的条款主要集中在4.2及4.3条,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规定的具体细节。
除本章中另有规定外,各方应规定,若产品存在以下情形,则该产品属原产:
(a)按第4.3条的定义*,完全来自或产自本协议一方或多方国内的产品;使用非原产材料在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国内完整生产的产品,前提是该产品满足附录4-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列的全部适用要求;
(c)专门使用原产材料,完全在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国内生产的产品;或
(d)除协调制度第61章至63章(服装/鞋类)中规定的、具有以下特征的产品外:
- (i)完全在本协议一方或多方的国内生产的产品;和
- (ii)以协调制度项下规定作为零部件的一种或多种非原产材料生产该产品,但该产品并不满足附录4-B(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载明的要求,因为该产品及其生产材料被归为同一子类目,或归为同一类目,而该类目项下并没有进一步划分子类目,或该产品以未组装或已拆卸形式进口到一方国内,但却根据协调制度通用解释规则(2)的规定,被归类为已组装产品;和
- (iii)在使用交易价值法作为计算方法时,根据第4.11条(累计规则)确定的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60%,而在使用净成本法时,该区域价值含量不低于50%;(参看下文4.5 区域价值含量)
以及满足本章所有其他适用标准的产品。
若产品存在以下情形,则该产品属完全来自或产自本协议一方或多方国内:
(a) 矿物产品或从该方国内提取或摘取的、自然产生的其他物质;
(b)在该方国内培养、耕种、收货、摘取或收集的植物、种植物、蔬菜或菌类;
(c)在该方国内出生并培养的活体动物;
(d)从来自该方国内的活体动物获取的产品;
(e)通过捕猎、诱捕、垂钓、收集或捕捉等方式在该方国内获得的动物;
(f)通过该方国内的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
(g)通过已向一方注册、登记或备案并有权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从各方境外且根据国际法律,在非成员国的领海范围之外的海洋、海床或底土层获得的鱼类、贝类及其他海洋生物;
(h)通过第(g)款所述产品,在已向一方注册、登记或备案并有权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上生产的产品;
i)除鱼类、贝类和其他海洋生物之外,一方或一方的人员从位于各方境外、但是该方对此拥有开采权的海床或底土层获得的其他产品;
(j)因以下方式产生的废旧材料:
(i)在该方国内生产产生的;或
(ii)使用在该方国内收集的产品产生的,但是该产品仅适合用作原材料回收;和
(k)专门通过上述第(a)至(j)款所述产品或其在任何生产阶段产生的衍生品,在该方国内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