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经商指南——墨西哥外资政策及中企应注意的问题

2016年07月29日  来源:华文时报

 一、墨西哥吸收外资行业规定


墨西哥规定有些行业只能给本国公民或特别条款规定的外国公司经营,有些行业限制外国人投资比例。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有:石油石化工业、电力和核能发电、放射性矿产、电报和邮政服务、货币发行、铸币、港口、机场等。

墨西哥限制外资的参股比例的行业包括:


(1)外资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行业有:国内航空运输,机场出租车公司和特种航空运输等。


(2)外资最高可参股49%的行业有:财团控股公司、合作银行、经纪公司、债券交易公司、外汇兑换公司、仓储公司、退休金托管公司、普通炸药、枪炮、弹药及烟火贸易制造企业、报纸印刷及发行、农业、畜牧业、林业、淡水、沿海及特定区域的渔业(不包括水产养殖业)、港口管理公司、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等。


(3)外资参股超过49%须经经济部外资司批准的行业有: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信用咨询公司、安全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移动电话公司,油管埋设、石油及天然气井钻探公司、铁路及公路建设公司等。

墨西哥吸收外资的基本法是《外国投资法》。为吸引外资,墨西哥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


(1)机械设备、原料、零配件等进口免关税。若公司暂时进口机械设备、原料和零配件,用于生产或组装外销品返销到其他国家,在墨西哥境内可免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2)根据产业优先发展计划,为产业出口制造商进口原料或机械设备提供优惠条件。


(3)银行分担投资开发风险,墨西哥国家外贸银行(BANCOMEXT)可以参加外资公司股份最高达25%,以促进外资公司发展并加强其财务能力。


(4)各州政府奖励投资措施,部分州政府采取奖励投资措施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如降低土地价格、赞助劳工训练计划经费、改善工业区的基础设施等。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一般外资公司可在距边界100公里以内的管制区购买土地,但必须先向外交部登记,且土地不可供居住使用。外国人在管制区内购买供居住土地使用时,要以信托方式进行,受信托人须为信用机构,受益人可为公司或个人。信托方式取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100%投资绝大多数行业。除个别特殊规定行业外,国外投资者也可任意添购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或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外资公司还可以将公司利润、股东分红和资本自由汇出。这些政策保证了外资企业在墨西哥得到基本公正而透明的国民待遇。另外,政府还对加工贸易实施特别的优惠措施。

二、墨西哥政府促进投资政策


1. 降低关税和简化进口产品的非关税限制。2010年,政府将平均关税水平从2009年的8.3%降到5.3%,并于2013年底之前实现全面降税,使58%的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同时,经济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对现行的7700个进口限制措施进行审查,简化对进口产品的非关税限制,为进出口贸易创造更便利的条件。


2. 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政府从财政中列支508亿美元用于发展全国各地的基础设施。全国重点建设17个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水管道、石油管道、污水处理系统等,墨西哥发展银行对部分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3. 墨西哥政府继续向国内“中小企业基金”注资,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主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融资条件和简化手续办理,增加中小企业效益,扩大全国就业。


4. 2011年,墨西哥修改了《联邦经济竞争法》(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OMICA)。根据新反垄断法,从事垄断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受到更严格的惩罚。新反垄断法规定,联邦竞争委员会可向从事垄断经营的企业处以最高达年营业额10%的罚款,并可向准许从事垄断的企业高管处以3到10年的监禁。新反垄断法有利于企业间的竞争并使消费者拥有更多的选择。


墨西哥是《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和《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签约国,这将保障投资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结果的执行。
  

墨西哥政府提供多项特别赞助以发展劳工技能训练计划,其中“劳工素质提高及现代化”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资金及技能帮助的训练计划之一,其目的是支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人力资源、改善工作条件及增加工作机会等。另外,墨西哥各州的职业技能学校也与民间开展合作,以培训学员具备劳务市场所需的技能。墨西哥给予投资优惠政策的行业有高科技产业、生物科技、电机电子、电信及网络、旅游服务、公共交通、新市场开发及农业等。  

三、中国企业赴墨承包工程应注意的问题


1.许可制度 


墨西哥《公共工程法》(LEY DE OBRAS PUBLICAS Y SERVICIOS RELACIONADOS CON LAS MISMAS)就有关工程项目的性质及政府部门在公共工程项目招标中的作用均做出明确规定。凡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均由相关主管政府部门执行。但在石化、电力行业因由国营公司垄断经营,招标具体事宜由上述国营公司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墨西哥《公共工程法》并未就外国公司参与当地项目招标设限,但根据其实施细则及惯常做法,墨仅允许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同属地区经贸合作协定的国家参与其公共工程项目招标。同样,私营领域投资项目招标按规定也须优先考虑上述合作伙伴。外国公司在墨从事承包工程业务须在经济部及财政部登记注册,成为当地企业后方可进行投标。 
  

随着墨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增加,石油和电力行业等国家垄断的情况将有所改变,石化项目和电力生产及输配电部门均开始逐步对外资及私营领域开放。墨公共工程招标根据项目规模可以总包或分包形式参与。 涉及外国承包商在墨西哥承包工程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共工程法》和《公共采购、租赁和服务法》(LEY DE ADQUISICIONES\ARRENDAMIENTOS Y SERVICIOS DEL SECTOR PUBLICO)。《公共工程法》适用于普通工程承包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对承包公共工程,需要承包商拥有工程报价10%的净资产。《公共采购、租赁和服务法》适用于公共项目的采购、租赁及服务等,对承包商没有净资产要求。 

2. 禁止领域 


在工程承包领域,墨政府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企业进入的领域,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严格规定。每次招标都会明确规定参加投标的资格要求。例如,有些项目仅限于北美自贸协定成员国企业参与投标,有的为国际公开招标,有的仅限于国内企业参与投标,根据国会最近通过的能源改革方案,墨西哥石油公司有权直接与外国公司议标,从事某项勘探开采工程的承包。对工程建设和验收等具体事宜,按不同的工程性质有不同的规定。

3.招标方式 


墨西哥工程招标方式包括有限招标和公开招标。前者对象仅限部分公司,后者则面向所有公司。墨西哥法律通常给予投标商40天的时间递交标书,40天后公布中标企业。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与地点递交标书。标书一般要求提供以下信息: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名称、近三年资产负债表、类似工程经历、设备清单及主要施工人员简历等。有关公共工程招标通知通过墨西哥官方日报发布。

(作者:谢沛江。部分文章节选自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走进墨西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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